根治欠薪行动专项普法
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你需要知道的12个问题(附维权电话)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民工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2023年夏季根治欠薪行动专项普法活动,现梳理农民工朋友“讨薪”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结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以下解答。
问:关于“劳有所得”,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答:农民工工资不得被拖欠。《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问:行政主管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中具体承担什么职责?
答:政府各部门协同联动,防范和化解“讨薪”纠纷。《条例》第七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问:工资支付是否可以用货币以外的其他形式?
答:不可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问: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总包方未付款等理由调整工资支付周期?
答:不可以。《条例》第十二条至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问:工资是直接打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卡上吗?
答:是的。《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问:用人单位有义务出具工资明细吗?
答:有义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问:被拖欠工资,有哪些维权途径?
答:可以寻求行政救济或者司法救济。《条例》第十条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问:维权应提前做好哪些准备?
答:要尽量收集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一切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表、近期银行工资卡流水、工作证、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等。向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举报投诉可以提前准备好举报投诉申请书,载明工资拖欠原因、拖欠时间、拖欠金额等情况,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准备好仲裁申请书,以及有关劳动报酬的资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问:是否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答:可以。《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问:用人单位倒闭了还需支付拖欠的工资吗?
答:需要。《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问: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工资有法律责任吗?
答:涉嫌触犯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问:“讨薪”过程中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1.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上述单位;拦截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聚众拉横幅、喊口号等。2.反映诉求过程中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等。5.扬言实施报复社会、单位、个人等。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农民工如在讨薪过程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对其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省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机构名称、电话、地址
省、市(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地址和咨询电话
省、市(州)司法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电话
文章来源:四川普法
编辑:王先静往期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