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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意识教育

浅析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意识教育

浅析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意识教育 ———以YX区社区矫正的实践为例 摘 要:社区矫正对象是在社会上采取相对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服刑,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在身份上自认为有“优越性”,有的社区矫正对象总是狭隘的认为自己是因为“运气差”,认为自己是没有犯罪,忽视自己应该是违法犯罪者的事实,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社区矫正工作应当该宽则宽、该严则严,社区矫正对象“罪刑应相一致”,既然违了法、犯了罪就应该承担责任,就应该自觉接受法律的制裁,就应该以实际行动证明自己在对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在对曾经的违法犯罪行为深刻反省、努力纠正。 关键词:社区矫正 身份意识 权威性 罪刑一致 我国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的人均执行成本只有监狱的1/10,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只有0.2%。社区矫正的工作是我国刑事制度改革之后的一项重大治理措施。社区矫正体现了教育刑思想,在刑罚领域也做到了司法资源经济利用,也落实了提倡的人道化刑罚要求。社区矫正工作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7月1日实施。《社区矫正法》是我国社区矫正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该部法律在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具有重要作用。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社区矫正对象是在社会上采取相对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服刑,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在身份上自认为有“优越性”,有的社区矫正对象总是狭隘的认为自己是因为“运气差”,认为自己是没有犯罪,忽视自己应该是违法犯罪者的事实,导致言行油腔滑调,阳奉阴违,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行为养成和身份意识都较差。同时《社区矫正法》也正式以“社区矫正对象”取代“社区服刑人员”的称谓,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教育的过程中缺少“牙齿”,部分社区矫正对象行为养成、身份意识差,如何形成有效的管理教育模式,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效的难题摆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面前。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刑罚执行方式根据实现刑罚目的的实际需要,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尽量避免可能造成的“刑罚过剩”或“刑罚不足”情况。①社区矫正制度在设计上,采取的是功利主义与刑法谦抑,社区矫正制度设立的初衷是着眼于预防未发生的犯罪,而不是重点强调惩罚以及报复,为了避免和克服监禁刑存在的某些弊端,使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融入社区具有重要意义。但在社区矫正制度的定位应是惩罚与教育并举不能改变,社区矫正的首要任务依旧是维护公正,使违法犯罪者意识到其违法行为的责任,而在没有任何痛苦,或者在不受任何处罚的情况下,是不太可能实现这一目的的。因此,社区矫正也绝不能成为不法分子逃脱制裁的理由和借口,在社区矫正对象被决定社区矫正后,要对其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进行矫正,不能让人民群众和社区矫正对象误认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就“没事了”,如果选择不当,就可能导致失衡,进而损害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对社会和社区矫正对象个人都会是不利的。 本文从实践出发对此加以思辨,希望能丰富和发展社区矫正理论,规范社区矫正管理教育工作,提高社区矫正质量,贯彻治本安全观,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做出微薄之力。 二、从YX区社区矫正个案一例谈起 YX区司法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曾经经历如下个案:社区矫正对象王某,YX区人,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已经是第二次在我区接受社区矫正,该员还因为吸毒曾经多次劳教或强制隔离戒毒,本人自诩为“改造精英”,在报到时就表现出规范意识和行为养成极差,不仅跷二郎腿,还意图在矫正大队办公场所吸烟,在日常接收矫正的过程中,王某寻找各种各样的理由请假逃避应参加的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督促他时,他却蛮横地说:“我认不到字,文盲一个,学啥子学,一个缓刑搞这些花架子干啥子”。事后当阅其档案,却是初中文化,在公益劳动中,挑肥拣瘦、挑轻避重,随意性极大。 出现以上类似的问题,不是极个别的,我们认为,这不是偶然,而是必然的,社区矫正对象面对环境不变仅身份的转换,不能将自身准确的定位,正如开篇所说,大部分的社区矫正对象潜意识里面认为,自己如今的身份比监狱服刑罪犯的身份要更高、更大,监狱服刑人员不可能和社区矫正对象同日而语。社区矫正对象在接收社区矫正之前,一定数量社区矫正对象具有自由散漫、追求物质和精神享受的特点。人矫以后,对失去部分行动自由、严格管理要求很不适应,容易产生苦闷、抵触、悲观、懊丧、烦躁等不良情绪。由于所处特殊的环境和自身特殊的身份,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对现实充满了不满,以特殊眼光看待各种情境,把任何情境都看作是发泄自己不满的借口,有个社区矫正对象把社区矫正这一结果不是归咎于自己的行为,不进行认真反思、积极矫正。而是认为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在针对他,从而产生仇恨、报复心理,有的社区矫正对象由于违规违纪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处理,总认为是在针对他,是在故意刁难他,有了以上思想基础,再加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执法手段偏软,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机构的学习、公益劳动、纪律制度等的约束更不愿主动去遵守。 违法犯罪者是社区矫正对象的首要身份,“罪刑应相一致”,既然违了法、犯了罪就应该承担责任,就应该自觉接受法律的制裁,社区矫正对象就应该以实际行动证明自己在对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在对曾经的违法犯罪行为深刻反省、努力纠正。 三、新形势下加强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意识教育的对策 (一)明确社区矫正对象身份 对刚入矫的社区矫正对象,应该强化他们的身份意识。让他们明明白白的知道:“这是什么地方”?“为什么到这里来”?“到这里来干什么”?要明白并接受被社区矫正被这个事实。认识到这是自己违法犯罪的必然结果,不怨天、不怨地、更不怨别人。让他们在脑海留下深刻印记的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执法者,拥有执法权,是代表国家进行刑事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就是执法,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服从管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通过严格的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入矫时集中开展一周的“学制度、明纪律、守规矩”入矫教育 对入矫一个月内对新入矫人员集中开展入矫教育,内容包括学习应知应会及队列训练。主要学习内容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学读本》、《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学习自学读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从日常行为规范、法律常识、公民道德、心理健康、时事政治方面做知识普及,对应知应会考核中背诵不熟练、内容记录不清楚社区矫正对象要提出批评并限定时限进行整改。新入矫的社区矫正对象往往纪律意识较差,作风懒散,组织常态化队列训练的目的就在于使他们改变懒散作风,强化身份意识,让社区矫正对象逐步养成纪律严明、规范有序的作风,从而为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对象规范化管理水平,提升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规范养成水平打好基础,让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行为规范得到了普遍提升,也为开展好后续的矫正生活,不断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开好头。 (三)坚持对症下药,因人施教,扎实开展个别化谈话教育及心理矫正 在日常工作中,在充分了解社矫对象的犯罪成因、扭曲的人生观、价值观、对国家法律制度、社区矫正制度不正确的或片面的认知,以及自身性格、气质等心里特征制定个性化的教育学习方案。对新入矫的社矫对象,重点在学习社区矫正的基本制度、所犯罪行的刑法规定等、学习的目的就是让社矫对象认同法院的裁判、在思想和行为上服从法院的裁判,认罪服法、树立悔罪意识。对进入普管的社矫对象的常规教育学习,重点是社区矫正的规章制度、道德教育,时时刻刻记住自己是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通过不断的学习,扭转自己不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充分发挥矫正小组成员特别是社矫对象家庭成员的作用,每一阶段的教育学习的效果如何,通过与家庭成员的沟通,了解社矫对象对教育学习的态度、具体思想、行为是否转变来验证教育学习效果并及时修正教育学习方案。 同时要对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健康和危险性测评,了解心理健康状况和危险系数,对有心理健康状况差、对社区矫正抵触、存在一定再犯罪危险的人员进行走访调查和心理矫治谈话,进行点对点、一对一的精准心理矫治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潜在负性情绪和危险行为倾向及犯罪心理、犯罪原因分析、再犯罪风险评估、风险等级划分等。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训练,形成分类管理、分段教育,防控有效的教育矫正方案,实现对风险等级较高的社区矫正对象后续教育矫治措施跟踪留痕。 (四)到监所接受警示教育,约束和规范自身行为,学会珍惜自由 为增强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期间的身份意识、认罪悔罪意识,引导社区矫正对象算好人生账,走好人生路,自行约束和规范自身行为,学会珍惜自由,用实际行动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应组织社区矫正对象体验监狱日常管理和生产劳动现场,达到“悔错”的目的。YX区利用区内监所较多的优势,建立了警示教育基地,定期对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观监狱、戒毒所,进行预防重新犯罪的警示教育。监狱利用发生在身边的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或违反法律规定被撤销缓刑的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进行警示教育,让社区矫正对象更加明确自己“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促使社区矫正对象转变思想观念,端正态度,摒弃侥幸心理,强化身份意识,自觉主动接受管理,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五)定期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体育活动 体育这种有意义的身体运动能够促进身心健康,对人格结构的知、情、意、行等诸方面产生积极影响,最终使得人格更加健全②。 YX区司法局现有一级社区指导员一人,对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体育活动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组织社区矫正对象接受了八段锦、太极拳等培训,定期开展篮球、羽毛球比赛。通过体育运动重塑社区矫正对象人格,让社区矫正对象在体育运动中树立其纪律感、责任感以及团队协作意识。 社区矫正对象在体育活动中存在着面向不同个体的人际交往,并由此形成了具体的合作或竞争动机,对公平或公正等规范也有了一定的认知,这些因素能够潜在地激活其正面的价值取向。体育活动促进了他们对自我行为的认知,这种变化对个人的道德义务感存在一定影响,有助于社区矫正对象形成亲社会价值取向,并将其作为日常行为的主要动机以使自我获得利益或得到发展。体育活动能帮助他们内化社会规范并形成亲社会行为的重要中介因素。 主管部门应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提供组织开展体育运动的条件,鼓励并支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参与二级、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同时购买社会体育资源,邀请社会体育指导员等专业人士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运动技能指导。 (六)增强社区矫正执法强制力及权威性 根据《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均应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工作难度大,要求标准高,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强制力和权威性,出现管理手段不多、执法手段偏软、突发事件处理能力不足等问题,导致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再犯罪风险与日俱增,难以达到社区矫正的预期目标,也在某种程度上给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带来潜在危险。 从监狱、戒毒所派驻人民警察,虽然派驻民警有监管工作经验,能够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工作产生一定的积极效果,但存在管理体制不畅,派驻的民警没有实际执法权等问题,并不适合社区矫正执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需求。设置社区矫正官、假释官这样的专业执法队伍虽然可视为发展方向,但目前条件尚不具备。根据我国的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公民对于警察的执法身份和功能都有普遍一致的认同感,对于社区矫正对象来说,配备警察在审前调查评估、监督管理、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都是非常有利的,也有利于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同时,在社会上管理社区矫正对象风险和责任都很大,导致存在大量人员流动频繁,工作效率低的情况,影响了社区矫正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的持续开展,警察队伍进行警长制套改后的福利待遇也较高,良好的待遇也是保障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相对稳定的重要因素。 社区矫正机构应按实际需要补充相关警察编制,明确执法权限,使其权责对应,推动社区矫正警务化工作,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执法的强制力和权威性。 ①张苏军:《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刑罚执行方式改革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21页。 ②张志勇:《体育与人格教育刍议》,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11年版-27( 2) . 供稿: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司法局 范旺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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