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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协委员的职权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人民委員會常務會議及其歷史功能

国家政协委员的职权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人民委員會常務會議及其歷史功能

   【黨史鉤沉】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是中國共產黨直接領導和全面管理國家的第一次嘗試,盡管它“距離一個完全的國家形態還很遠”,但仍在諸多方面作出了可貴的探索。《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規定:“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之最高政權為全國工農兵會議(蘇維埃)的大會,在大會閉會的期間,全國蘇維埃臨時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最高政權機關,中央執行委員會下組織人民委員會處理日常政務,發布一切法令和決議案。”(《建黨以來重要文獻選編(1921—1949)》第八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11年版,第650頁)由此,人民委員會成為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行政機關,具有處理日常政務的重要職能,人民委員會常務會議(以下簡稱“常會”)則是處理日常政務的重要制度。《紅色中華》是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機關報,創刊於1931年12月。1931年12月28日,《紅色中華》即公開報道人民委員會第三次常會,開創這一報道的先河。截至1933年9月15日,該報共報道常會39次。這些報道中反映了常會通過議決重大事項、巡視和檢查工作及頒布法令和人事任免等,確保臨時中央政府開展政策討論和民主決策,體現出常會的連續性、規范性和穩定性,對於我們了解中央蘇區時期我們黨治國理政的具體情況很有幫助。   議決重大事項    常會決議的重大事項涉及經濟、衛生、教育、軍事等諸多方面。1932、1933年初,常會連續要求開展防疫運動,以保障工農群眾的健康和預防春天發生瘟疫。1932年1月12日,常會討論防疫問題,“決定舉行全區防疫衛生運動”(《臨時中央政府人民委員會的第四次常會》,《紅色中華》1932年1月13日),次年1月31日,第三十一次常會“責成內務部舉行大規模的防疫運動”(《人民委員會第三十一,三十二次常會》,《紅色中華》1933年2月10日),體現出蘇維埃政府對重大社會和民生問題的關注。常會對教育十分關注,較為典型的是有關列寧師范學校的事項,第七次、第八次、第十六次、第二十二次常會均有討論和決議,涉及預算、組織、課程與教職員等多個問題。1932年6月13日,常會決定由中央創辦列寧師范學校和由中央教育部長徐特立任校長,充分表明對蘇區教育發展和人才培養的重視。    農業生產尤其是春耕作為蘇維埃經濟建設重大事項,在年初的常會上討論頻率更高。1932年1月12日、2月6日、3月9日和3月16日,第四、六、九、十次常會都有討論春耕,明確要求地方政府“用各種方法幫助群眾去解決春耕中各種問題”(《臨時中央政府關於春耕問題的訓令》,《紅色中華》1932年2月10日)。1933年1月31日,第三十一次常會決定再動員廣大群眾,“實行提前春耕,消滅荒田,增加生產”(《人民委員會第三十一,三十二次常會》,《紅色中華》1933年2月10日)。為此,常會通過的《春耕計劃》具體部署了當年春耕生產的注意事項及動員方式等。第三十四次常會要求福建省蘇“加緊檢查土地,執行春耕計劃”(《人民委員會第三十三三十四次常會》,《紅色中華》1933年2月22日),第三十五次常會“通過蘇維埃政府工作人員幫助農民春耕並自己種菜的訓令”(《人民委員會第卅五次常會》,《紅色中華》1933年3月3日)。第三十七次常會審查福建省蘇關於春耕問題的決議,“議決重新更改”(《人民委員會第三十七次常會》,《紅色中華》1933年3月21日)。蘇維埃的農業生產,對紅軍作戰的糧食准備、工農群眾日常生活改善都極為重要,因此,常會對農業生產的關注,不限於政策法令的發布,更注重其執行。常會強調,“春耕運動的訓令,各級政府是否執行了?是否解決了春耕中耕牛、農具、種子等項的困難?”(《中央革命根據地歷史資料文庫·政權系統》第6冊,中央文獻出版社、江西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91頁)。在審查中發現福建省春耕問題決議不符合中央政令后,常會又責成土地部立即檢查各地的春耕運動。對春耕等農業生產議題的關注,正說明“蘇區的經濟建設,始終把恢復和發展農業擺在第一位”(《閩浙皖贛蘇區簡史》,江西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166頁)。    一般而言,常會每次都討論多項議題。《紅色中華》報道的39次常會中,有多達24次討論6項以上議題。不過,常會也專門議決某項重要工作。如,第十九次常會專門討論修改稅則問題,包括決議修改稅則、審查並通過商業稅的內容、審查並通過土地稅的內容、通過修改稅則的命令和通過土地稅征收細則。第三十三次常會專門討論福建省的軍事問題,對福建軍區目前的工作及布置作出指示與決議。第三十四次常會又專門討論福建省蘇的工作問題,聽取省蘇主席張鼎丞的工作報告,指出該省存在工作不健全、與群眾關系不密切、官僚形式主義等問題,進而對解決工人失業、執行春耕計劃、調劑糧食與增加生產、整理財政、難民問題等重要工作作出指示。由此來看,常會是中央政府處理日常政務的重要途徑,體現出中央政府的決策具有科學化、民主化特點。   巡視和檢查工作    巡視和檢查工作,也是常會的日常職責之一。從報道來看,常會多次派員到各地開展巡視和檢查工作。第五次常會決定巡視瑞金工作﹔第四十五次常會又派員“巡視八縣查田工作”。對於各項巡視和檢查結果的反饋,常會不僅會公開發布,還會及時做出應對改進,並持續跟蹤后續發展。例如巡視發現,寧都蘇維埃的工作雖有相當規模,但存在“各自為政的現象”,上下級政府關系薄弱,上級不管下級,下級不向上級報告﹔工作人員工作懶散,對上級政府的命令和指示,“執行程度非常薄弱”(《寧都蘇維埃工作之一班(斑)》,《紅色中華》1932年4月21日)。之后,第十二次常會聽取巡視工作報告,“議決給寧都縣蘇一封指示信”(《臨時中央政府人民委員會第十二次常會》,《紅色中華》1932年4月28日),對寧都工作給予五點補充指示。因此,常會基本形成“推動巡視和檢查工作—聽取巡視和檢查報告—集體討論審查—做出工作指示”的工作流程和制度,既能督促地方政府積極工作,有效執行中央政令和決策,也有利於中央政府更好地科學決策和推行政務。    同樣,針對地方政府存在沒有切實執行政令,或者是執行得不充分,甚至忽視執行上級政策法令的嚴重現象,常會也通過巡視和檢查加以糾正。第八次常會通過《切實執行工作檢查》的命令,重點檢查選舉運動、春耕運動、節儉經濟、優待紅軍、肅反工作、財政統一等重要工作。第二十八次常會再次指出要檢查各級地方政府改造的工作,“議決由中央再寫一決議指出目下改造政府的重要意義與辦法”(《人民委員會第二十八次常會》,《紅色中華》1932年11月28日)。同時,中央政府要求地方政府向其報告工作,《切實執行工作檢查》要求:“各下級政府,務須向上級詳細報告,上級要督促和催促下級做報告,並要派人到下級去切實檢查。”《中央執行委員會檢查瑞金工作后的決議》也指出:“各級政府對上級要實行報告制度,上級對於下級要立即實行按期檢查工作,並負責來督促和指導工作。”(《中央革命根據地歷史資料文庫·政權系統》第6冊,第191頁、第220頁)因而,中央政府自上而下的工作檢查同地方政府自下而上的工作報告緊密結合、共同推進。    常會推動的巡視和檢查工作不僅能夠加強中央政府的領導力量,還有助於中央政府掌握地方政府落實中央政策、法令的實際情況,及時發現地方政府工作存在的問題與不足,對於地方政府改進工作、提高行政能力與效率具有積極意義。   頒布法令和任免人事    蘇維埃政權建立之初就十分注重規范和依法行政。第三次常會通過的統一財政條例和訓令,是中央政府最早頒布的條例之一。此后,為推動重要事項的貫徹落實,常會陸續頒布多項法令和條例。其中,關於蘇維埃經濟建設的25項、政治建設的20項、文化教育建設的1項,佔比超過頒布法令和條例總數的百分之八十五。第五次常會議決13項議題,其中7項為頒布法令和條例。頒布法令和條例,逐漸成為常會日常的重要職責之一,彰顯出蘇維埃政府依法行政的鮮明特點。    常會頒布法令和條例,體現出行政議事與政務公開的連續性。一方面,許多法令和條例由某次常會決定起草,再由后續的常會通過和頒布,有的重要法令和條例需經多次審議。例如,第七次常會,“梁柏台同志提議創辦勞動感化院。決議,由梁同志起稿感化院組織法”(《中央政府人民委員會第七次常會》,《紅色中華》1932年2月24日),直至第二十一次常會才通過勞動感化院的章程。第四十五次常會提出選舉法須重新修改,第四十七次常會通過選舉法。另一方面,常會頒布的法令和條例,往往通過《紅色中華》及時發布。這種政府頒布法令和條例與公開發布的連續性,體現中央政府的政務公開及《紅色中華》政府機關報的職能。    從報道來看,有20次常會涉及人事任免,涵蓋中央及地方,覆蓋經濟、教育、勞動、內務、軍事等各部門,任免人事最多的是第四十次常會,涉及36人次。常會的人事任免與該項工作的重要性高度相關,累計委任中央行政機關及內設機構102人次,地方行政機關38人次。其中,委任中央政府部長5人、副部長7人、委員48人。1933年5月8日,第四十一次常會甚至任命了軍事部門負責人,包括任命朱德為中國工農紅軍總司令兼第一方面軍總司令、周恩來為中國工農紅軍總政治委員兼第一方面軍總政治委員(《中央人民委員會第四十一次常會》,《紅色中華》1933年5月11日)。中央政府通過常會履行了調配黨政軍領導干部的重要職能,確保了中央和地方黨、政、軍等機構干部穩定及科學領導。    (作者:林緒武,系北京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百年中共黨報黨刊史〔多卷本〕”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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